遏制校园欺凌:要让孩子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期次:第17期    作者:赵群彩   查看:64

  近日,北京市某小学一位家长在网上发文,称孩子遭到同学的 “霸凌”,事后出现失眠、恐惧等急性应激反应,质疑校方处理不当。此事经互联网传播发酵,引发公众强烈关注。
  该事件又一次将校园欺凌问题引入公众视野。在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中,学生之间尤其是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问题尤为严重,而其中同性间的校园暴力的情况更为普遍。这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着社会道德底线。
  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关于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规定,直接针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保护散见于各类教育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中。
  今年11月发布的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也是侧重于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提出指导意见。
  尽管如此,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对于校园内未成年学生间的欺凌行为,依然可以按照一般法律进行规制。校园的欺凌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首先,当欺凌行为导致他人身体或健康损害达到足以被刑法制裁的程度时,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若欺凌行为致使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对象就包含已满十四周岁的行为人。如未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但违反了治安管理的,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或责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其次,即使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造成的损害不足以依照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惩罚,但并不排斥其对他人民事权益侵害的担责。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含对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用益物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侵害。
  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校园侵权行为责任承担采取的是监护人替代责任与校园补充责任相结合模式。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而学校等教育管理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补充责任,当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校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推定学校存在过错,若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侵权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若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对于教唆、帮助未成年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若被教唆、帮助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教唆、帮助者是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被教唆、帮助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该教唆、帮助者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要依靠司法行政力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不仅要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不被侵犯,更要避免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权益。每一个让人痛心的校园欺凌事件,暴露的不仅是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是反映了学校和家长教育管理的缺失和薄弱。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不仅是监护人的职责,也是学校、幼儿园等教育管理机构、教师、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社会等多方的职责。
  (作者系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